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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孩玩鞭炮炸残另一男孩左眼

双方家长都得承担责任

    一个小孩在玩鞭炮时,不慎炸伤了另一个小孩的眼睛,为了赔偿一事,双方闹到法庭,得到的判决结果是,双方家长都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去年元月23日(农历除夕)下午2时许,婺城区洋埠镇让宅村8岁的胡甲(化名)与12岁的胡乙(化名)等3个小男孩到村外的田畈里玩耍。胡乙捡来一只玻璃瓶,点燃一只鞭炮后,迅速放入玻璃瓶中,玻璃瓶被炸碎,玻璃碎片炸到站在一旁观看的胡甲及另一个小男孩身上。胡甲只觉得左眼痛得睁不开,哭着跑回家,
    他母亲一看伤势较重,问明情况后,就找到胡乙家。当晚,两个孩子的母亲就带着胡甲到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发现,胡甲左眼角膜中央穿透,晶体已破且混浊,医生当即对左眼球进行修补。虽然医院尽了最大的努力,花去了6000多元医药费,胡甲的左眼仍落下伤残(法医鉴定为伤残十级)。
    为了胡甲的赔偿问题,双方家长起了争执。经该村村委会调解,胡乙的家长只同意赔偿3000元(在胡甲治疗期间,胡乙的家长已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胡甲及家长就告到法院。
    上月底,婺城区法院汤溪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查明了事实:胡乙将点燃的鞭炮放在玻璃瓶,致使玻璃瓶爆炸,将在一旁观看的胡甲左眼炸伤。由于胡乙只有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给胡甲所造成的损害,胡乙的监护人(家长)未尽监护职责,根据《民法通则》,胡乙的监护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胡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也未尽监护职责,对原告所受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胡乙监护人胡乙的父亲赔偿胡甲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车旅费、伤残补助费等)的60%,共计11802.11元,另外的40%由胡甲的监护人承担。
           (本报记者  方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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