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电评说“千年”之弊
挪用购房款的事其实早已有之
本报讯(记者戴伟文)昨天,本报二版刊登了《千年房产中介公司老板周某去向不明》一文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不少知情读者及业内人士纷纷打电话反映情况,发表对这件事的看法。
市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来电反映,千年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不是周某,她曾在该公司工作两年多,一直没看到法人代表露面过。她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现老板周某胆子很大,经常挪用客户的购房款。为此,她认为“这样下去迟早要出事”,最后离开了这家公司。
市民王国建来电反映,千年公司挪用购房款的事,其实早已发生。今年3月,他通过该公司买房时,被周某以同样的方式挪用了他名下一笔23万元的银行贷款。后几经努力,终于追回了这笔钱。银行发现周某的问题后,取消了跟他的合作。但周换了一家银行后,又故伎重演。王国建还表示,现在他还保留着周某写给他的那张借条,而且类似的短信他也收到过。
读者杜某来电反映,11月13日,他通过千年房产看中了一套房源,向该中介交纳了1万元定金,没想到紧接着这家中介就出事了。虽然被骗的钱不是很多,但周某的行为明显是有预谋的诈骗行为。周某拿的这笔钱,既不是他本人的,又没有征得客户的同意,怎么能不追究他的责任呢?
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林茂认为,如果已经出具借条则属于民间借贷,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归还借款。像昨天报道中的吕某的情况,是周某代吕某保管钱物。现周某未经吕某同意,擅自取出钱,并拒绝归还,已构成侵占罪。但是犯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即吕某应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瑞明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认为,银行存折的所有人是客户,在客户没有授权中介公司可以代取存款的情况下,中介公司的人员持客户的存折到银行取款,并冒用客户的签名,取出款后又挪为己用,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另外,从全国各地发生的类似判例来看,各地法院也是以诈骗罪认定此类行为的。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