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例》共7章33条,虽然条文不多,但涵盖了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的规范和管理、对志愿服务的激励和保障、有关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与其他17个省市的志愿服务立法相比较,我省的《条例》内容更丰富,更具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都比较强,呈现出多个亮点。
一、每年3月5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的实施,对浙江百余万名志愿者来说,是一种鼓舞。今后,对于如何开展志愿服务,志愿服务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志愿者自身权益保障等等,都能在这部《条例》上找到答案。将“3·5学雷锋日”正式确立为“浙江省志愿者日”,在全国现有省级志愿服务立法中是一项创新。这意味着“学雷锋日”将被赋予新的意义,同时确立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崇高地位。
二、就业招聘优先录用优秀志愿者
《条例》第26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考公务员或者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对志愿服务有贡献的志愿者”,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多方位的保障和激励措施,是志愿者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
三、明确相关定义
《条例》第3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
四、涵盖所有年龄段
《条例》第12条:“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所有年龄段人群的志愿服务都列入条例范围,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都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五、书面协议志愿服务活动契约化
即将施行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从法律层面全面规范了志愿服务工作。在《条例》第18条,志愿服务活动契约化正式提出:“开展高风险或者涉外的志愿者服务以及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其他志愿服务,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订书面协议,一方面更加规范了志愿者服务工作,另一方面,权利的明确也让志愿者得到应有的尊重。
六、明确了志愿服务工作架构
《条例》第4条:“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组织承担。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指导。”第8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规定了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为指导协调、志愿者协会为主干、其他志愿服务组织为实施志愿服务主体力量的层级工作关系,有利于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提高志愿服务的工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