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消息(记者 张黎明 通讯员 曹庆娟 卢岩修)4月下旬,涉嫌盗窃的小亮(化名)收到了金华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手捧刑事判决书的小亮泪流满面,这既是悔恨的泪水,也是感激的泪水———因为金华市检察院的支持上诉,他的刑期由11年减到了9年。
人们对检察院对量刑太轻行使抗诉权已经较为熟悉。现在,支持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建议法院改判,成为检察院全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又一体现。
去年1月至4月,小亮伙同他人窜到婺城区乡村田间盗窃电缆线21次,总计价值16万余元。经婺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亮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小亮对一审判决不服。他认为,自己在作案时虽已满16周岁但还未满18周岁,应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该事实未予认定。
金华市检察院收到上诉状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确认小亮出生于1989年10月16日,他作案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应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小亮有立功表现,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小亮的上诉理由和检察机关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