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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银行是否该负责任?”日前,义乌市民陈女士来到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反映,自己遭遇诈骗短信汇错款5分钟后回银行,银行却答复她已经没有办法了。陈女士认为银行没有及时提醒她,导致近7万元货款有去无回,她觉得银行该负一定的责任,遂向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陈女士说,自己是个生意人,需要经常到银行汇货款。去年10月17日,她与一客户电话联系后,告诉客户自己给对方622开头的账号划款需要手续费,问是否有其他的账户。客户让她把钱汇到他老婆的账户上。电话刚挂掉,接着陈女士就收到了一条以下内容的短信:“你好,请把钱汇到账号95599801291799××××4,荆翠霞”,收到短信后,陈女士马上就让下属把6.913万元货款汇了过去。汇完款后,陈女士打电话告诉客户钱已经汇了过去,可对方告诉她没发过信息,陈女士报的也不是他老婆的账户。这时,陈女士才意识到这是条诈骗短信。陈女士马上折回银行,告诉银行自己汇错款了,但柜台人员告诉她,银行款汇出去以后就没有办法追回了。着急的陈女士一再问银行柜台小姐自己该怎么办,但对方只有一句话:没办法!
无奈之下,陈女士打电话给儿子,儿子马上找在其他银行工作的同学,同学让其到派出所报案。到了派出所后,民警作了询问笔录登记,知道陈女士遭遇的是诈骗后,民警马上让她到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经过经侦大队调查,发现诈骗分子“荆翠霞”是四川人,而银行卡开户在深圳,怀疑此人利用假的身份证开的户,但此时已快下午5点钟了,深圳银行已经关门,没有办法将诈骗者的银行卡冻结。陈女士说,记得那天是下午2点31分汇的款,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立即告诉她应该向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就能争取时间。
陈女士拿着义乌市公安局查获的资料———诈骗分子银行卡资料查询单给记者看,记者发现当天下午3点24分、3点25分和3点26分各取现金2000元,大笔钱取出是在次日。“5点下班前我只损失6000元”,陈女士认为银行应该为此赔偿她一定的损失。于是,她逐级从银行分理处向义乌支行以及金华市分行反映情况,但银行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银行有义务提醒顾客向公安机关报案吗?记者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华银监分局取得联系,该分局监管一科科长章亚军说,从银行操作规程看,确实没有具体条文规定银行必须有这方面的提醒义务。冻结银行账号必须通过公安部门出具证明,银行才能办理。但从道义上讲,银行工作人员是要告诉顾客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的。
那诈骗分子利用假身份证进行开户,开户行是否有责任呢?章亚军说,现在银行网点很多还没有安装真假身份证识别仪器,也没有与公安部门联网,目前还没碰到对此进行判定的案例。
对于有市民认为,顾客遭遇诈骗,银行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比如进入诈骗分子银行卡,故意输错密码3次以上,银行卡会自动冻结账号的做法,章亚军说,《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擅自进入储户账户是不允许的。
章亚军说,各个银行在进行新员工培训时,应该加强此方面的培训,为储户提供真正的优质服务。
本报记者 何生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