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权对职工罚款
作者: 何生英   责任编辑: zps    2008-10-14 01:05 星期二    金华日报

    本报消息(记者 何生英)“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对职工迟到旷工等行为进行罚款,难道违法了?”10月10日,市民俞女士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咨询,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违纪行为到底有无处罚权。

    俞女士说,她看了本报10月8日《职工旷工一天扣200元 劳动部门指出:这是违法行为》一文感到不解,企业没有罚款权,怎么管好一个企业呢?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副调研员李鹏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人身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处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所以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违反国家有关“立法法”方面的规定。

    李鹏说,1982年国务院曾发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该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七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其中包括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等情况。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516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包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内的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全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处罚员工的方式与情形已经失去了法律支持,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就是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无权对职工进行处罚,只能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员工,该怎么办呢?李鹏说,对因员工本人的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进行赔偿。这点双方可以事先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加以规定。

    记者将咨询结果反馈给俞女士时,她说,一直以为对迟到旷工职工罚款是可行的。现在既然法律有新的规定,罚款不可行,她将向单位领导汇报,及时对单位的规章制度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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