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为主题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为此,市中级法院整理出近年来我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1.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金华中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06年9月18日,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享有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张会亭所著《究竟有多少民营企业没有真正的人力资源》一文,被金华中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保健美容网”网站上使用并传播,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之财产权。中级法院判令:中健公司向三面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3565元。此案再次表明网络免费午餐的终结。
2.浙江埃森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大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2006年8月10日,浙江埃森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大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就头孢中间体AP-002生产技术转让事宜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在工业化试生产过程中,埃森公司该生产工艺不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埃森公司遂于2007年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技术转让合同,由清大公司返还技术转让费8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于清大公司已依约提供技术,该技术对埃森公司仍有使用价值,为实现双方技术共享,合理解决纠纷,中级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履行,已交付技术,埃森公司可继续使用,清大公司返还埃森公司部分技术转让费54万元。
3.永康市中集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局、金华铁道物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永康市中集物流有限公司自2005年以来,介入铁路金华货运站从事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业务,后中集公司与上海铁路局金华站、金华铁道物流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中集公司于2007年向金华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上海铁路局所属的金华车务段作为公用企业,利用自身的独占地位,在办理集装箱的托运和提取业务中,限定他人只能通过其指定的铁道公司办理手续,排挤其他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由中集公司将其所有的5辆货运汽车转让给铁道公司,由铁道公司支付给中集公司上述车辆购买款等款项55万元等内容的调解协议。
4.张金六、金华长弓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晟佳织造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张金六于2001年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洗涤擦拭用织物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并将该专利许可给金华长弓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后两家发现义乌市晟佳织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上述专利技术及技术秘密,制造、使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认为其侵权行为给两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两家于2005年诉至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晟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晟佳公司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判决其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承担赔偿损失25万元。一审宣判后,晟佳公司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省高级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5.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潘伟胜商标侵权纠纷案
潘伟胜于2006年8月份在国际域名实时注册系统上注册了“正点杀虫用品网”的域名,但未从事过商务活动。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认为潘伟胜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于同年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对正点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域名,并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市中级法院在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后,支持了正点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6.龙游平分糖果食品厂与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龙游平分糖果食品厂注册有“浓浓”商标。后该厂发现,不凡帝范梅勒公司在其生产的浓浓奶香情阿尔卑斯糖果包装上,突出使用 “浓浓”二字,认为误导相关公众,构成侵权。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在其金华江南店内销售该产品,该厂认为这一行为也侵犯了其权益,遂于2006年向市中级法院起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凡帝范梅勒公司在其包装上使用字体较小的“浓浓奶香情”字样,并未突出“浓浓”二字,属于合理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引起混淆,并不构成对平分厂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驳回平分厂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平分厂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7.东阳市歌山镇上蒋村委会与东阳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东阳市雪舫蒋火腿有限公司、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上蒋火腿厂原系东阳市歌山镇上蒋村村办集体企业,并注册有“雪舫蒋”商标。1998年,上蒋火腿厂被租赁,“雪舫蒋”商标被转至雪舫工贸有限公司名下。2006年,村民得知“雪舫蒋”火腿商标被转至雪舫工贸公司名下,群情激愤,要求返还祖上传承的无形财富。同年,村委会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返还 “雪舫蒋”牌商标并赔偿100万元等。因 “雪舫蒋”商标极具知名度,此案影响巨大,双方矛盾一直处于激化状态,公司方由于在经营期间经过努力使得该老品牌知名度进一步提升,也不愿放弃“雪舫蒋”商标。鉴于上述情况,中级法院积极寻求调解途径。在采取各种形式促使当事人进行磋商、和解及在东阳市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双方达成了将“雪舫蒋”商标返还东阳市上蒋火腿厂的协议,东阳市上蒋火腿厂拥有的所有注册商标均独占许可给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使用等内容的调解协议。
8.义乌市盈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
2004年6月5日,金华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义乌市盈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生产仿冒宇人公司知名商品“钓鱼”牌扑克盒包装、装潢的“均鱼”牌扑克550万副,已销售525万副,经营额241万元,违法所得10万余元。责令盈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罚款29万元。盈通公司不服,向义乌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义乌法院驳回盈通公司的诉讼请求。2005年,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将罚款29万元变更为罚款11万元。
9.蒋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
2006年12月,蒋某等三人合谋,雇人用空白光盘非法刻录《火影忍者》、《龙珠GT》等六部VCD光盘,售出1.8万张光盘。2007年3月10日,蒋某某加入后,又非法刻录光盘7000余张,售出3000余张。同年4月12日,该加工点被公安机关查获,扣得已刻录光盘1.4万张,空白光盘1.4万张。法院于2007年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上述四人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四万至六万元不等的罚金。
10.施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05年,施某等人在义乌市开办袜厂,为牟取不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彪马、李宁等注册商标的袜子进行包装销售。2005年8月24日,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施某的仓库及厂房内,当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袜子30.7万双。法院于2006年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本报记者 张黎明 通讯员 徐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