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点票价将实行新的管理制度
作者: 徐朝晖 发布时间: 2009/10/26 责任编辑: 刘芳 来源: 金华日报

    本报消息(记者 徐朝晖)记者昨日从物价部门获悉,11月1日起,我省将对游览参观点实行新的票价管理制度,景点门票提价等行为将受到严格规范。

    门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省物价局通知精神,游览参观点票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同时,票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凡是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在游览参观点内,不能引入竞争性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包括索道、电车、电梯、汽车、游船等)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今后,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等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项目价格,都将纳入这一管理体系。

    票价制订要体现公益性

    我省要求,确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反映资源价值和劳动价值,并充分体现公益性,还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旅游市场供求状况及游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在确定具体价格时,主要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补偿游览区内财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损失等原则确定。参观游览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对季节性明显的游览参观点可实行淡、旺季票价。

    门票涨价将被严格控制

    11月1日起,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应当在调价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除游览参观点较大规模扩建以外,门票价格在50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35%;50元(含)至100元(不含)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30%;100元(含)至200元 (不含)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25%;200元(含)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15%。以上提价幅度以旺季门票价格为准。

    此外,对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要求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规范“园中园”和“大联票”

    今后,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于需实行重点保护、控制游客流量、具有较高文化价值或观赏价值、在空间规模上自成一体,而且具备单独售票条件的特殊参观点,确需设置园中园门票的,必须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游览参观点内举办的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而且投入较大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将相邻的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相邻门票价格之和。

    省物价局特别强调,临时展览门票、园中园门票、联票等应由游客自愿选择购买,不得向游客强行销售。为游览参观点提供的交通运输等配套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共厕所、拍照点均不得收费。游览参观点出售门票不得搭售宣传品、代收保险费等。

    减免优惠政策同步跟进

    根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应适当优惠,对残疾人等实行免票,对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给予半价优惠。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有条件的地方,对公益性城市休闲公园,要求逐步实行免票开放。

    同时,倡导各地增加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或实行低票价。倡导游览参观点实行免费开放日制度,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可实行免门票或优惠门票制度。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