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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被告陷入深深的自责之中。任文林 摄
■声音
孕妇被撞
胎儿存活11小时
算自然人吗?
“我已经倾家荡产了,只想请求法院能够宽容一点。”被告的代理人出庭时,差点情绪失控,好不容易止住了眼泪。被告没有请律师,其妻子当他的代理人。
这起发生在去年11月28日,备受金华市民关注的孕妇斑马线上被撞事件,其杀伤力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它沉重地打击了三个家庭。被害人两个家庭家破人亡。孕妇的父母也只有这么一对双胞胎女儿,遭此变故,两位老人显得很憔悴。肇事者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外,他的家庭不仅抵押了房产,还背负上沉重的债务。
“生命都已经没有了,再多的赔偿也只能算是抚慰。”是的,在生命面前,一切金钱的补偿都显得微不足道。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曹九利说:“肇事者竟然违章30多次,这种对生命的漠视,让我对这起事件很关注。于是,在事发后不久,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介入。”得知被撞孕妇的父母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后,曹九利开始了这项长达近5个月的法律援助工作。
在检察院的公诉书里,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提法;而在民事赔偿部门,代理人请求法院将孕妇和胎儿作为两个自然人对待。关于胎儿是否应该算一个自然人,各方存在一定的分歧。原告的代理人认为:胎儿剖腹产时,有呼吸,并且存活了11个小时,有独立的人格,应该算是一个自然人。原告代理人还出具了相关的医学证明。而被告则认为,不应该算一个自然人。
婺城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李良军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有关遗产的条款中明确规定,法院应当为胎儿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故胎儿一旦出生就具有相应民事权利。同时,按照国际人权方面惯例,胎儿出生后能自主呼吸达一定时间即可认为具有人的基本权利,法律应当予以保护。由于对一定时间到底应定为多长,目前尚无明确标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情形下,法院为实现更好社会效果,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也无不可。 本报记者 任文林
■庭审侧记
痛与悔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七个月孕妇斑马线上被撞飞”事件(本报去年11月29日《昨夜今晨》版曾作报道),经警方侦查终结后,受害者家属以刑事附带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昨天,这起交通肇事案、民事损害赔偿案以两案并审的方式,在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记者参加了旁听。
整个审理过程中,不只原告方因悲痛而流泪,被告方当事人也因悔恨交加而痛哭失声,法庭气氛十分凝重。
孕妇家人:悲痛难抑
昨天上午9时许,离开庭还有1个多小时,被撞孕妇娘家、婆家两家人已提前等在法庭门口。孕妇丈夫张某喉咙沙哑,仍沉浸在丧妻之痛中。孕妇被撞时怀有七个月身孕,公公向记者做了个怀抱小孩的姿势说:“要是没有这场车祸,小孙子都已经两个月大了!”说着他的眼圈红了。他表示,法律会为他的媳妇和孙子讨回公道。
孕妇母亲徐某因控制不住情绪,庭审中数度离席。她说,女儿在医院重症监护室陷入深昏迷的39天里,她对女儿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女儿,你要坚强活下去!女儿弥留之际,徐某问女儿为什么不对妈妈说一句话,那时她分明看到女儿眼角流下了眼泪!
孕妇妹妹吴某跟姐姐是双胞胎,姐妹俩同年同月同日来到人世,一块上学,一块长大,姐姐出嫁后还是常常见面,现在阴阳永隔,她还是时时想起姐姐。
肇事司机:悔恨难当
肇事司机马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今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开庭前被逮捕羁押。昨天开庭,马某被带到审判席上,记者眼中的马某,与事发时相比,人瘦了一圈。今年47岁的他,头发胡子已变得花白。当庭陈述时,马某说,把人撞死了,很对不起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事发后他四处筹钱,家里房子也抵押了。马某表示今后要多学学交通法规,恳求法院对他宽大处理。
作为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妻子经过审判席前坐到代理人席位上时,对着马某哭喊了一句:“你把全家害苦了!”马某妻子说,她小女儿原计划今年下半年出国留学,家里本来给女儿筹备30万元钱,出了这场车祸,女儿出国落空,家里也背上了一屁股债。马某妻子说,希望能判她丈夫缓刑,让她丈夫在外面多挣点钱,这样才能早点把求亲告友借的债还掉。
当法官作出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时,马某妻子表示不能接受,准备提起上诉。
公诉人:教训深刻
案件公诉人、婺城区检察院检察员王有长在陈述公诉意见时说,这起交通肇事案给原被告双方家庭带来了深深的痛苦:孕妇娘家失去了女儿,婆家失去了媳妇、孙子,马某家庭因此背负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交通行为人应从中吸取教训,为了对己对人负责,驾驶员驾驶车辆经过路口斑马线时,一定要做到减速、礼让行人。 本报记者 徐 枫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赔73.7万元
司机马某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
本报讯(记者徐枫 陶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七个月孕妇斑马线上被撞飞”事件(本报去年11月29日《昨夜今晨》版曾作报道),经警方侦查终结后,受害者家属以刑事附带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昨天上午10时许,这起交通肇事案、民事损害赔偿案以两案并审的方式,在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经法院调解,肇事司机马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人73.7万元,一审判决马某有期徒刑1年。
今年3月18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某(孕妇父亲)、徐某(孕妇母亲)、张某(孕妇丈夫),向婺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肇事司机马某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赔偿医药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计125万元。之前,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今年2月27日被市江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市江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于3月19日向婺城区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能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可视为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法院调解,肇事司机马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人73.7万元,一审判决肇事司机马某有期徒刑1年。
记者了解到,肇事司机马某驾驶的肇事面包车逾期未年检,未参加车辆保险,赔偿金由马某全额赔付。法院开庭前,马某已支付受害孕妇医药费、丧葬费13.7万元,押到交警部门赔付金36万元。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赔付协议后,马某家属已将24万元打到法院账号上。
对于法院当庭作出的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的一审判决,马某表示不服,准备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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