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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涉及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必须以虚假的合同为作案手段。虚假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合同本身就是虚假的;二是指合同本身真实,但行为人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三是合同本身真实,行为人能够履约,但根本不想履约,而收受了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等财产后逃匿的。其次,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后,侵犯客体必须是复杂客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市场秩序,又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指所有基于合法原因而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租赁是只转移财产使用权而不转移所有权的合同行为。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对租赁物仅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权,当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违约,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后非法将承租物占为己有,即可构成侵占罪。
因此,本案中,甲伪造与乙的买卖协议将车卖给丙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是构成侵占罪。 张永胜/文 黄金铨/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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