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ATM机前,发现前面一名客户没有把信用卡取走。在金钱面前,他一时起了贪念,把卡里的5万元钱转了出去,随后又把卡带走。一个多月后,他在良心的责问下,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日前,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华(化名)犯信用卡诈骗罪,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ATM机里发现一张信用卡
郑华,高中文化,个体户,家住金华市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3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1月25日13时许,邵先生在金华市区宾虹路中国工商银行的一个ATM机上取完钱后,连卡也没退出来,便拿着取来的钱离开了。随后,郑华也刚好到这台ATM机上取款,几次插卡失败后,郑华发现ATM取款机内还插着一张卡,并且这张卡还处于自动取款状态。他按了查询余额键,卡内跳出有余额5万元。面对突如其来的巨额金钱,郑华犹豫了。
“不拿白不拿。”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郑华将卡内的5万元钱全部转入朋友林先生的账户,转好后,他顺手将卡带走。
思想斗争后投案自首
“自从转了那个5万元,我每天担惊受怕,日夜寝食难安,一点点风吹草动也能让我的心咚咚地跳上半天!”郑华说。3月1日,郑华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将5万元赃款归还被害人。
“都怪当时被钱迷了眼,把钱上交后,我的心里不再闷得慌了。” 被告人郑华不停地诉说着这段时间里自己心理承受的折磨。
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拾他人信用卡取钱构成犯罪
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如何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5月7日起施行)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任文林 实习生 杨嘉译
通讯员 李良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