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江胜忠)为企业代言合同期满,但明星的肖像仍被用于产品宣传,本报去年9月16日曾报道过的香港著名影视演员汤镇宗状告义乌能达利集团及其经销商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日前有了最终结果。受理此案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义乌能达利集团有限公司、义乌能达利时装有限公司和成都金牛区宏泰百货经营部业主苏某被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苏某赔偿汤镇宗经济损失24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余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能达利集团、义乌能达利公司连带赔偿汤镇宗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
汤镇宗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担任产地在义乌大陈的能达利西服的形象代言人,双方的肖像权合同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但在之后,汤镇宗发现能达利公司在厂区及产品展示区继续使用他的肖像,而且在四川成都荷花池大成市场的能达利专卖店一直到去年4月初还挂着他的巨幅照片。去年5月30日,汤镇宗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浙江能达利集团、成都市金牛区宏泰百货经营部、义乌能达利时装有限公司三被告共同赔偿49万元损失。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能达利”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汤镇宗赔礼道歉,支付汤镇宗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创下了在这一领域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后,因双方对这一判决均不满意,又到成都中院打起了官司。
成都中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能达利集团依照代言协议,有权在约定期间使用汤镇宗的肖像,超过该期限则应立即停止使用他人肖像,否则就构成了对汤镇宗肖像权的侵害。苏某作为服饰经销商,有义务审查服饰是否有权使用汤镇宗肖像,但他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在该服饰已无权使用汤镇宗肖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并在销售场所张贴代言宣传画,其行为也构成对汤镇宗肖像权的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