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胡灵敏 通讯员厉园园 张文韬)“通过法院的判决,我终于拿回了本来就属于我的房产。”昨天下午,家住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的赵某说。
1966年4月19日,赵某与李某协商将其父分得的三间房屋掉换李某的坐落于东阳市巍山镇庚楼街96号的两间房屋。掉换后,该两间房屋一直由赵某居住管理。从1993年开始,赵某全家居住杭州,该两间房屋一直空闲。谁知赵某某于2002年取得村委会的证明,申请登记该两间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证,东阳市人民政府也把两间房屋项下的占地面积为42.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给赵某某。为此,赵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土地证。在行政诉讼中,赵某某提供了一份没有赵某签名的房屋买卖协议。赵某某说,房屋是经人介绍,由赵某的连襟应某经手,以人民币4000元卖给他们的。
而赵某认为,该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在买卖协议签订时他并不在场,协议上赵某的名字也并非他所写。因他长期居住在杭州,就于1990年委托应某对房屋进行管理,但没有委托他卖掉该房屋。
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须当事人之间依法自愿订立方为有效。赵某从未与赵某某签订过买卖协议,也未委托他人与赵某某签订买卖协议,故赵某某在诉讼中提供的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为此法院判决:赵某某提供的1993年1月18日的买卖协议无效;东阳市巍山镇庚楼街96号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某应腾出房屋,并将之交还赵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