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金姸 通讯员吕洪武)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还是被驳回。昨天,武义打工者徐某给本报新闻热线83186110来电,称要用自己的经历提醒广大工友,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要及时维权。
徐某2000年与当地一纺织印染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3年,最后一次续签的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为2009年9月9日。
去年12月6日,该用人单位以产品结构调整,岗位兼并为由,单方提前解除与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在去年12月7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徐某共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2112元和去年年终兑现工资1929元。
因一时未找到合适的工作,去年徐某到当地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从今年1月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2008年3月5日徐某自行交纳了医疗保险及滞纳金计6001.5元。徐某认为用人单位只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但医疗保险未帮其交纳,原先承诺的年度质量承包奖也未兑现,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
今年3月25日,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5月12日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仲裁的期限已过,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决。后徐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包括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医疗保险费、年终承包质量奖在内共计31232.59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武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于2007年12月6日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徐某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为1年,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