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损标准从3000元以下上调到4000元以下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轻微事故也可“私了”
新报讯(记者 龚喜燕 通讯员 朱履生)昨天,记者从义乌市交警大队获悉,《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办法》又出台新标准,双方物损总和从3000元以下上调至4000元以下,小事故“私了”范围进一步扩大。
自去年8月义乌率先在全省试点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协商处理以来,由于程序简化,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社会反响良好。针对义乌实际情况,从2月3日起,义乌市交警大队联合义乌保险行业协会又制定新标准,进一步降低自行协商的“门槛”,让更多轻微事故得以快速“私了”。
根据《义乌市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办法》,凡是在义乌境内发生的无人员伤亡、双方物损总和在3000元以下、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并且当事双方均在义乌投保过交强险的车辆无须等交警到场定责开单,即可自行撤离现场。填写好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协议书后,到雪峰西路石桥头定损中心定损理赔。
试行半年后,虽然日均有五六十起小事故得以“私了”,但由于义乌中高档车辆较多,仍有很多小事故因车损超过3000元而无法快速解决。根据这一实际情况,义乌交警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决定将物损总和上调至4000元以下。如当事人对车损情况或配件价格估算不准,可拨打定损中心电话85935000咨询。
此外,交警部门将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的轻微伤人事故也列入了该《办法》的处理范围,规定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轻微伤人事故的,处警民警当场在“事故认定书”中写明赔款金额,处理权限限额为500元。保险公司依据处警民警调处结果予以受理理赔,事故当事人无须向所承保的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病历证明和医疗费发票。
义乌交警部门表示,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轻微事故当事人因损失少或嫌耽误时间,无法及时到定损中心处理,或将他人手机号码填在协议书上,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极大不便,也达不到快速处理的目的。因此,建议小事故双方当事人将证件互为保管,填写联系电话时也应当场拨打确认。如有一方不愿配合,可致电定损中心说明情况,自行到定损中心定损理赔。
另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办法》:机动车无牌号、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如逾期未换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未在义乌投保交强险的;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02210206)
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协商解决
义乌:物损4000元以下就可自行处理
本报讯(记者江胜忠 通讯员陈正明)开车人最怕出交通事故,特别是在城区和车流高峰时段,一有事故发生马上就会引起拥堵。自去年8月,义乌市推出实施《义乌市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办法》以来,情况大为改观。针对义乌的实际情况,昨天,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与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又决定将双方物损总和从3000元以下上调到4000元以下。
据了解,从去年8月份开始实施的《义乌市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办法》适用于在义乌境内发生的无人员伤亡、双方物损总和在3000元以下、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并且双方当事人均在义乌投保过交强险的,无须等交警到场定责开单,可自行撤离现场填写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协议书,一起到雪峰西路石桥头定损中心定损理赔。经过半年运行,发现义乌有许多双方物损在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车辆,没能进入《办法》覆盖面,造成双方不能迅速撤离现场,影响了道路的安全和畅通,特别是在早晚交通高峰期,更是造成了“肠梗阻”。
义乌交警部门同时借本报提醒各位驾驶人,有些情况不适用《办法》,比如机动车无牌号、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如逾期未换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未在义乌投保交强险的;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交警还发现,部分当事人在随对方到雪峰西路石桥头定损中心途中,因损失较少嫌耽误时间等原因而一走了之,也有的将他人手机号码填写在协议书上,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便。为此,警方提醒双方当事人:互验证件后,应将证件互为保管,到了定损中心后再交还对方;在填写联系电话时,应当场拨打确认并要求对方多写几个电话号码。如对方真的不愿配合,可及时拨打定损中心电话说明情况,并记住对方车号,自己到定损中心定损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