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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出台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

发布时间: 2008-03-11  来源: 浙中新报

    新报讯 (记者 金晓)兰溪市日前出台《野外用火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该《办法》明确了野外用火的管理区域、用火范围和管理主体,规定该市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禁火期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高火险天气和冬至、元旦、春节至元宵、清明前后(4月2日至4月12日)等重点节假日。同时规定,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庙宇所在地林区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区域为常年森林禁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凡进入野外用火管理区域的人员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严禁烧香、点烛、烧纸钱;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野炊、烤火取暖;严禁烧田坎草、烧灰积肥;严禁烧山驱兽;严禁玩火取乐和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同时还规定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用火,必须按规定报批,并落实好防范措施;在野外用火管理区域内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必须到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

    据悉,凡违反该《办法》规定用火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金晓
责任编辑: 诸葛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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