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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新闻网--浙中新报--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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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过去两年了伤者能否讨药费

发布时间: 2008-04-28  来源: 浙中新报

    真实:我父亲在两年前遭遇一起交通事故,造成脚关节骨裂、伤筋。直到现在,他的左脚关节还经常疼痛。事故发生后,对方没有受伤,也没有给我父亲任何赔偿。请问,我父亲该怎么办?

    浙中新报(群主):请你把当时事故情况说说。

    真实:2006年3月,我父亲骑摩托车出门。同村一位村民骑三轮车突然横穿村里的水泥路,父亲因刹车不及而撞了上去。当时,对方跳车后安然无恙,父亲却因车子翻倒而压伤手臂。对方察看三轮车后,发现损坏不大就离开了,父亲只好自己上医院包扎手臂。第二天,父亲发现左脚关节肿了起来,因为怕上医院多花钱,他只上药店买了点跌打损伤的药敷脚。一段时间后,父亲的脚痛没有好转,到医院检查才发现有骨裂和伤筋之类的问题。之后,父亲心疼钱不肯住院,到现在仍然经常脚痛。

    当时,父亲没有报警。事后我问朋友,得知在村里发生交通事故不归交警管辖,必须自行上法院。我父亲不愿上法院,于是找那位村民协商,让他出一部分医药费,可那位村民坚决不同意。他说,当时是我父亲撞上他的车子,他修车花的十多元钱已经自行承担,不可能反过来为我父亲出治疗费。为此,父亲常常提起花掉的几千元医药费,很心疼。希望新报能帮我咨询一下,我父亲能不能向骑三轮车的村民索要一定的治疗费用?

    ■斑竹帮办

    金华市交警支队相关民警答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对交通事故概念的外延扩大了,只要车辆碰撞事故发生在供车辆通行的道路上,都称为交通事故,交警有义务进行处理。不过,网友“真实”的父亲和同村村民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如今已过两年,很难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交警也无法查找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因此,该事故已无法通过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对此,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张文忠律师则表示,如果“真实”的父亲有足够证据(人证、物证)证明当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以及现场情况,他仍可向交警部门申请进行责任认定。确定非机动车(三轮车)一方有责任的,由其给予相应赔偿。不过,在没有足够证据可以进行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即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机动车一方负全部民事责任。

作者:
责任编辑: 徐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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