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义乌市农村建房过程中伤亡事故频发,义乌市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陈兴邦表示:“引发一起起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农村建房主要由无资质施工队承揽,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据陈兴邦介绍,义乌市不少农村建房户和单位为了减少成本,往往请无资质的施工队建主体工程建设。这些施工队的承包人为减少成本,生产安全管理混乱,甚至有些施工队连安全帽、安全绳和安全防护网等基本防护设施都没有。施工队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极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陈兴邦说,施工单位应该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无资质施工队根本不可能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农村建房户和单位将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他说,与请正规施工单位省下的成本相比,赔偿给死伤者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要高出许多,“得不偿失”。
去年3月1日,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如甫村村民施胜君、施强国、施名洪等三户人家在旧村改造中,将九间房的建房主体工程承包给王店村的丁金龙施工。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丁金龙随即将工程的脚手架搭建和拆除工程,以每平方米四元的价格委托给陈仕良承包。接着,陈仕良又将该工程以每平方米两元的价格委托给具有登高架设作业资质的重庆人冉启良。陈仕良提供搭建脚手架的竹子,冉启良具体负责脚手架搭建和拆除。
今年1月上旬,施胜君、施强国、施名洪等三户人家的建房工程完工。1月18日,如甫村旧村改造工地总包工头马勤俭致电冉启良,要求搭建好的脚手架必须于当月23日前拆除,延期一天将罚款500元。
1月21日上午7时许,冉启良叫上崔华明、黎青华和妻子聂素春,冒着细雨开始拆除脚手架。尽管他们都戴着安全帽和手套,但并没有系安全带。当天上午9时许,黎青华在拆除一户人家后侧三楼阳台处的脚手架过程中,一只手套在剪铁丝时被勾住,他想用力把铁丝甩掉,不想因为脚手架湿滑摔到地面,身体接触地面时又因弹力作用被弹到附近一个水坑里。义乌市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黎青华已经死亡。
★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黎清华无登高架设作业资质,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冒险登高作业,从脚手架上摔至地面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建人丁金龙无建设施工资质承包施工,将脚手架的搭建、拆除工程层层转包,在脚手架的拆除过程中未进行安全监护,未在脚手架上搭设安全防护网,未提供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按建设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冉启良雇用无登高架设作业资质的人员架设、拆除脚手架。
处理意见:黎清华无登高架设作业资质,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冒险登高作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以追究。无建设施工资质的承建人丁金龙承揽建筑主体工程的施工,并将脚手架搭建、拆除工程转包,在脚手架的拆除过程中未进行安全监护,未在脚手架上搭设安全防护网,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建设施工规范施工,作为工地施工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冉启良雇用无登高架设作业资质的人员架设、拆除脚手架,在本起事故当中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2
推双轮车时坠入地下室
去年10月中旬,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村村民龚化成在旧村改造中,将自家九间房的建房主体工程承包给赤岸镇东朱村的朱贤海施工。
朱贤海是一名泥水工,偶尔承包一些农村建房工程,并没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他承包建造房屋的形式是包清工,即除技术、设备、劳动力组织、建筑管理外,建房所需材料、水、电等均由房东龚文岚提供。双方在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朱贤海承担责任。
今年3月15日下午1时许,龚化成前往工地查看工程进展时,发现朱贤海并不在施工现场,而是去邻近的星火村一处工地干活了。没多久,他发现工地上的小工人手不足,施工人员随即清点人数发现湖北来凤籍小工杨先智没了踪影。随后,龚化成发现距地面四米深的工地地下室有人呻吟,而地下室的采光孔并没有加盖,摔进地下室的正是小工杨先智。虽然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杨先智接到復元医院抢救,但他因为脑挫伤抢救无效死亡。
据义乌市安监局执法人员调查,引发这起事故的原因是杨先智在拉双轮车到达采光孔附近时,仍采用手把朝采光孔的拉车方式,而不是手把在后的推车方式,导致脚踩空坠落到地下室。
★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工地地下室600毫米×900毫米的采光孔没有加盖,也没有其他防护措施;杨先智在工作过程中冒险作业。
间接原因:承包人朱贤海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不具备建筑安全管理知识。该工程没有指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安全管理员,没能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工地缺乏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防护网及标准脚手架等。
处理意见:工程承包人朱贤海没有办理有关证照,没有相应资格证书,擅自进行工程建筑承包。在承包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导致事故的发生,建议依据《行政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杨先智没有戴有效防护用品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典型案例3
搬运时坠落地面
2007年8月,义乌市上溪镇三期工业园区塘西区块的某制衣公司,将厂房、综合楼、宿舍楼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东阳人卢国东施工,承包方式为一次性包清工。2007年8月28日,该制衣公司与卢国东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期为2007年9月2日~2008年4月2日。同年9月,卢国东将该工程的主体结构泥工工程分包给河南商城人李世雨。
今年3月1日下午4时左右,河南商城泥工梅思启、王玉兵和胡甫在该制衣公司厂房施工工地浇捣二层1-C构造柱混凝土。梅思启站在毛竹脚手架上,在浇筑完一个柱子后,他将脚手架上的跳板拆除,准备搬到另一个柱头的脚手架上。当梅思启在毛竹脚手架上走动时,一脚踩空从脚手架上坠落落差约四米的地面。坠落时,他侧身摔在地面一块木板上,头部出血。约40分钟后,医疗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当场诊断梅思启因高度颅脑损伤死亡。
★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梅思启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脚手架上冒险登高作业,从脚手架上摔至地面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建人卢国东无建设施工资质承包施工,未在毛竹脚手架上搭设安全防护网,未在脚手架操作层铺满毛竹片,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泥工包工头李世雨在脚手架不符合安全的情况下,安排梅思启冒险上岗作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建设单位义乌市曼蒂尼制衣有限公司厂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的卢国东施工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处理意见:梅思启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脚手架上冒险登高作业,从脚手架上摔至地面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以追究。承建人卢国东无建设施工资质承包施工,未在毛竹脚手架上搭设安全防护网,未在脚手架操作层铺满毛竹片,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这起事故当中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泥工包工头李世雨在脚手架不符合安全的条件下,安排梅思启冒险上岗作业,在本起事故当中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义乌市曼蒂尼制衣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的卢国东施工,在这起事故当中负重要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文中部分当事人、单位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