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报讯(记者 邵安琪)近日,本报刊发了《非医保部分保险公司不赔 这笔医药费该由谁来买单》的报道,报道一出,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立即对王先生医药费赔付之事进行复核,发现王先生此次事故的赔付属于交强险范围内,按规定医生应该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用药。
该保险公司客服中心负责人介绍,王先生在行驶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碰撞,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按照中国保监会今年1月11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在费率下调的同时,保险人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每次8000元提升至一万元,使得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得到更有效的救助。
“王先生在发生车祸后负全责,为桑某赔付的医药费为7829元,总医疗费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保险公司本应全部理赔,但是有个前提,伤者所用药应该是医保内用药。”客服中心负责人说,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指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记者随后查询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其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处置原则和认定”的第三条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临床检查、治疗包括用药和使用医药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客服中心负责人还提醒王先生,如果对医保药和非医保药的划分有疑惑,可以查看《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其中有各种药品、诊疗项目的分类标准。
本报也建议医疗机构在确保病人得到有效治疗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可以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