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1
来源: 金华日报
金华新闻客户端11月2日消息 记者 周轩 通讯员 徐柳琳
伪造欠条、虚构借款事实是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但诉讼中出具的真借条也可能涉及虚假诉讼。近日,永康法院石柱法庭依法对一起将借款本息累计总和虚假陈述为本金,意图虚增债务的虚假诉讼当事人罚款5万元。
2021年,原告张某诉至永康法院称被告姜某经多次催讨迟迟未归还借款,并附上欠条为证。欠条上载明“今向张某借到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370000.00),利息按1.8%计算。”落款处有姜某的签名、手印,落款日期为2017年。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和姜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对借款实际金额产生争执。张某称,2017年出具的37万借条系2014年、2015年期间双方发生三笔借款的本金。姜某则反驳称,37万元系往年借款本息累计后出具的新借条。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且双方证据都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两次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追问张某2014年、2015年期间通过现金和转账交付的借款具体情况。
张某虽对现金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含糊其词,但仍坚称一切陈述均属实。法官根据张某和姜某的举证和陈述,反复推算原被告双方争执的涉案金额,始终无法得出一致结论。
经多番仔细审查,法官最终查明了事实真相。
原来,2017年姜某出具的37万借条系2008年、2009年间相继出借的148500元经多年本息叠加后的金额,并非实际出借金额,按规定应被扣减借款期间超出法定利息部分。
张某为达到诉讼请求中的标的额,捏造了现金借款过程并进行有预谋的虚假利息换算,从而得出与诉讼金额相近的金额。
张某虚假陈述、捏造借款事实,混淆法官认定事实,构成虚假诉讼,永康法院依法对张某处以罚款5万元。张某认识到错误,并积极交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法庭是庄严神圣的,不容许亵渎和欺诈。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依法举证、如实陈述,任何耍“小聪明”作虚假陈述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更多资讯关注金华新闻
凡注有"金华新闻网"或电头为"金华新闻网"的稿件,均为金华新闻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金华新闻网",并保留"金华新闻网"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