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9
来源: 金华日报
金华新闻客户端2月19日消息 金华日报记者 周律江
记者从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金华办事处了解到,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已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各国有可能自行制定法律或相关措施,对人员入境和货物进口作出限制。这些举措很可能对出口企业的贸易带来负面影响,比如影响国外买家履约的意愿和能力等,继而降低国内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因此,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针对出口企业在疫情期间可能遭遇的贸易风险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一些风险应对建议供出口企业参考。
相关贸易风险:
1.出口企业因疫情影响而推迟生产或产能降低,短期内无法按原定期限交货,甚至无法履行部分或全部交货义务,导致买方受到损失。
2.疫情防控措施可能导致航空、船运等物流班次减少;部分国家对中国船舶或曾经挂靠中国港口的船舶实行疫情防控措施,甚至拒绝停靠。这些举措都会降低海运效率,促使运输成本明显增高。
3.部分国家出台入关限制政策,或提高进口检验检疫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物货清关流程变得缓慢,后续还有可能造成相关港口拥堵,影响国外买家提货,拖延合同执行进度。
4.因原材料供应不足、产能下降等原因,出口企业接单能力受限,国外买家在采购受阻后,将转而寻找其他国家的供应商。长远来看,出口企业只有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持续创新产品,才能更好地保持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贸易风险如何应对:
1.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各国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均强调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时,当事方须尽到明确通知义务。如果合同一方在知晓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将影响履约后的合理时限内,未能及时通知对方,则将丧失主张免责的权利。对新冠肺炎疫情来说,出口企业显然应该在疫情结束前通知买方。
建议出口企业第一时间梳理自身生产经营能力,确认上下游合作企业的配合程度,根据贸易合同的具体约定安排生产计划,排查相关贸易合同是否还能如期履行,是否存在违约风险。如果因原材料供应匮乏、生产能力不足、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或由于受到进口国针对疫情作出限制进口法令而无法履行贸易合同,出口企业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买方,并积极与买方协商解决,比如通过更改合同,延长交货期限等方式来降低双方的损失。
2.注重收集证据材料
贸易合同履约问题的原因千变万化。不能履约的原因有可能是一方引发,也可能是双方导致;可能由单一事件造成,也可能由多个事件共同造成。但是,出口企业应该注意到,贸促会、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书在国际诉讼和仲裁中的效力尚存在不确定性。
出口企业应尽可能收集更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相关法令或文件、证明国内供应商生产能力不足的相关材料、交通运输受限的相关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
同样,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若买方主张不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贸易合同,出口企业也应要求买方提供可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买方所在国官方发布的禁止接收中国出口货物的法令或文件、买方销售对象或者买方所在国消费者已明确表示拒绝接收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或已有拒绝购买来源于中国货物的倾向,买方继续接收货物将导致其遭受损失的证据等。
3.关注合同其他义务履行
出口企业需要注意,通常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案件,其履约不能的直接原因应是且只能是不可抗力。如果合同执行的问题同时由其他人为的、可控的因素所导致,则免责主张难以成立。
在疫情防控时期,出口企业要注意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严把产品质量关、服务关;对于可能受疫情间接影响的环节,出口企业应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与客户和供应商保持良好沟通。
4.完善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无论国内法律是否已有“不可抗力”相关条文,对于不可抗力相关问题的判定一般均首先参照贸易双方的合同约定。
就客观情况来看,出口企业的贸易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一般会列举不可抗力的情形,比如自然灾害(地震、台风、火灾等)、人为事故(战争、罢工等)等,但把“传染性疾病”列入其中的情况较为少见。
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尽可能完善“不可抗力”条款,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列明特定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一方的通知义务如何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将对合同产生的影响(比如是否可以免责);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有替代履行合同的方法时,是否可以使用不可抗力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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