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0 13:35:52
来源: 极目新闻客户端
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宝泉岭人民法院官网发布了一条身边的案例,王某在某林场捡到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猞猁死体,剥皮后将猞猁皮带回家。王某以1500元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又以2300元价格出售给张某。后张某将猞猁皮带至自己经营的山货行制成标本。3人被抓后,公安机关扣押猞猁标本1只,动物死体及制品。经鉴定,猞猁皮价值10020元。法院审理认为,3人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据宝泉岭人民法院官网)

(宝泉岭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截图)
或许有人认为,王某不过是偶然在林场捡到了一只猞猁的死体,又不是自己蓄意捕杀的猞猁,是不是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猞猁资料图(图源:黑龙江日报)
显然,王某虽然是捡到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猞猁死体,但是其在后续行为中,却是将这只死亡的猞猁死体剥皮,后将猞猁皮带回家中,再出售给李某。这样的行为,存在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牟利的违法行为事实。同时,李某、张某更是公然购买和销售猞猁皮,也是违法行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恰如其分。

有些人为了一己私欲,为了一些非法收入,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结果锒铛入狱受到法律的严惩,应该引以为戒。
近些年,各地人民法院公布的信息中,有人捡到野生动物死体用于售卖被判刑的案例不止这一起。比如,2017年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对捡拾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死体进行标本制作而后转卖他人的赵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先后私自买卖赵某所制金雕标本的张某、梁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为此,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曾经多次提醒,提高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严禁买卖、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不购买来历不明的野生动物当宠物,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野生动物或者捡到野生动物死体,可以向公安机关或直接向当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进行汇报。拒绝吃“野味”,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发现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或有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发展,爱护野生动物,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这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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