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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古树也不能说砍就砍 这种情况将构成犯罪

2023-06-01 18:01:14

来源: 金彩云客户端

作者: 记者 胡睿哲 通讯员 婺检 刘帆

2022年3月,婺城区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在给某村落古树挂牌时发现,三棵树龄170余年的黄檀树原地“消失”,其中一棵整体灭失,一棵被人砍伐,最后一棵也只剩下几米高的树桩。

这三棵树均已被认定为三级古树名木,录入到全省统一的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挂牌的工作人员随即报案。

经走访调查,事情很快有了结果:原来,住在此处的邵某在翻新自家房屋时,觉得门口古树已经死亡,在门口不“吉利”也不美观,且影响自家铺设水泥路面,干脆开着挖机把古树连根拔起,扔到一边。

邵某回忆,之前古树上确实挂了“铁牌子”,但后来树看上去已经“死”了,就认为砍掉也没什么问题,万万没想到,这已经触犯了法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界定古树名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14〕141号)《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砍伐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邵某砍伐已死亡的黄檀树时,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属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2022年8月19日,邵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2000元。

鉴于邵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婺城区检察院对邵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召开公开听证会,经闭门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承办人提出的对邵某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近日,婺城区检察院依法对邵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事后,区委政法委结合该案例,组织网格员深入村社开展以案释法,提升村民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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