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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消保委发布“家用汽车消费警示”,为您购车签约维权支招

2019-11-30 17:36:13

来源: 金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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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新闻客户端11月16日消息 金华日报永康分社 记者 舒珊珊

最近一段时间,永康市家用汽车类消费投诉比较多,在这些投诉人中,既有购买新车签过合同后没有留存的,也有购买二手车没有签订合同的,双方签订并留存相关书面合同,对举证维权很重要。

就此,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永康市消保委联合发布“家用汽车消费警示”,提醒相关车主在车商、银行、保险公司事先打印好的、填空式的格式合同或者空白合同上签字,一定要慎重。

车主和车商签订购买新车合同时,除了明确约定:该车品牌、车型、基本配置项目、车价、相关费用(押金)、具体提车时间、提车地点、新车合格证是否随车交付、是否委托车商代办汽车保险、上牌、按揭贷款等手续以外,还要明确约定:车主另外加钱选配的外观、内饰等大小项目明细、价格、材质及其违约责任。

比如,外观选装项目,最好合同明确约定:车身指定颜色、轮毂式样(尺寸),车轮上的车标是否采用彩色、门把手采用哪种颜色等细节。

依法成立的购车、按揭贷款、保险等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违约要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一赔三”,兜底赔500元。

如何认定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u003E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36种法定禁止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或者价格欺诈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用二手汽车买卖及其三包,有何法律规定?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永康市消保委建议双方最好参照我省相关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违约责任。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8条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良好;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

经营者未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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