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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市场监管公布2019年全市16起典型案例,罚没款8352万元

2020-01-16 22:25:32

来源: 金华日报

金华新闻客户端1月16日消息 金华日报记者 罗奕


1月16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19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16起经典案例。去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在综合执法领域,坚持以案件查办为核心,深挖案源,攻大案、破重案,执法打击工作持续走在全省前列。全市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431起,其中大要案1599起,罚没款8352万元,移送公安119起。通过这一系列典型案件的查办,市场监管部门守牢人民群众的安全底线。


案例一:“3·6”特大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2月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原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发现有人通过微信、淘宝等手段销售一款声称来自马来西亚的进口糖果(名为“悍马糖”),其声称具有保健功效,能有效提升男性性功能。

经过排查,锁定深圳及金华两家淘宝网店销售的“悍马糖”产品,并将在销售的5种“悍马糖”产品送往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送检,确定其含有他达拉菲及其衍生物的西药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2019年10月,执法人员共依法刑拘10人,捣毁生产、销售窝点6处,现场查获10个品种共计200余箱,总计2吨多的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糖果类)。经查,2010年以来,彭某翔等人向上家匡某采购“悍马糖”,将之非法销往浙江、江苏、福建、上海、北京等20余省市,总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截至目前,彭某翔等8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案例二:不正当竞争案


2019年9月,在检查现场发现金华市优源饮品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生产标有“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等标识的山泉水260箱,共计5200瓶。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的山泉水予以扣押。

经查明,2019年7月,当事人通过网络下载标识素材,自行设计排版标有“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等标识的标签模板,委托彩印公司印制涉案山泉水标签8000张。每瓶山泉水价格1元,共计违法经营额8000元。其中,260箱山泉水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128箱山泉水标签被当事人主动拆除,12箱山泉水被当事人用于招待、赠送客户及日常饮用。该批山泉水没有流入市场。

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260箱违法商品,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


案例三:禁业限制案


2017年1月,执法人员对市区渝忠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回收餐厨油脂再度用于经营的情况。

2018年4月和7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唐丹等九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零十五日不等。

唐丹等九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依法判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对唐丹等九人作出禁业限制的决定。


案例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8月,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位于金东区傅村镇的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共发现“FFF公鸡图案”“小猪佩奇图案”及“peppa pig”字样服饰类产品共计10307箱。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中涉及的商标注册证及合法有效的商标使用授权证明,其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事人的使用授权属于无效授权行为。生产的上述产品除在现场发现的,其余均已销售。截至2019年8月,实际通过线下销售共计151300元。当事人通过法国FFF代理商管理系统,销售共计1894407元。现场查获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2653368元。以上合计违法经营额46990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标有侵权商标的服饰类产品,处以罚款470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生产销售非法添加抗生素豆芽系列案


2019年8月,金东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经营环节豆芽菜专项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王某等人的44批次豆芽中分别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等生长激素或甲硝唑、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抗生素,其中检出恩诺沙星含量最高达2240μg/kg,已属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王某等人经营非法添加抗生素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对王某等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共计20余万元。

另马某某等人生产非法添加抗生素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豆芽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马某某等2人已被公安部门依法刑拘。


案例六:加油点冒充合格产品案


当事人系从事柴油(闭杯闪点大于60℃)零售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9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车用柴油(VI)随机抽检,当事人以6.39元/升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完一批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60998.94元,违法所得6998.94元。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销售的车用柴油(VI)货值金额已超5万元,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兰溪市公安局已于2019年11月2对该案立案侦查。


案例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6月,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孙某某经营的东阳市江北**大院饭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并对该店内自制的“龙虾酱”进行抽样检验,另对当事人店内剩余的熬制“龙虾酱”使用的龙虾粉、当事人购进龙虾粉的调味料经营单位内待售的调味料等分别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显示,只有在“龙虾酱”中检出罂粟碱、那可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嫌在“龙虾酱”熬制过程中违法添加罂粟壳。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八:商业诋毁案


2019年6月,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义乌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和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编造虚假广告信息贬低竞争对手商品(某品牌防走光贴),对竞争对手名誉造成损害。

经查明,上述两家公司为同一家庭成员开设,均主营电子商务,于2019年3月为增加销量将含有老版与升级版产品对比内容的链接上传至天猫网店防走光贴产品的销售界面进行宣传,内容为“老款和新款两款产品,并通过视频及图片进行比对,老版容易扯断易变形,新款产品不易扯断,透明度好”。事实上当事人从未销售过所谓的“老款”产品,该“老款”产品实际是其竞争对手销售的一款产品;宣称“老版容易扯断易变形,新款产品不易扯断,透明度好”也无任何根据。

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各处罚款5万元。


案例九: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9年3月,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查获标有“CialiS”字样片剂9.426万板,标有“pfizer”“VGR100”字样散装黄色裸片20万片、散装棕褐色裸片20万片,标有“VigRx”字样散装黄色裸片20万片、散装白色裸片20万片,共计货值一亿余元。经检验,上述五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产品,被认定为假药。

2019年8月,该局联合义乌市公安局在广州市查获假药生产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刚、张某松,缴获生产假药设备9台,原材料、半成品等10余吨,成品200余万粒,货值达2000余万元。

因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批准逮捕。

                         

案例十: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案


2019年9月,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浙江立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朱某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当事人朱某华于2019年7从浙江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离职,同年8月5日入职立新公司。其从中鼎公司离职前,违反保密协议要求,利用中鼎公司客户名单,主动联系原客户推销新公司业务。之后,在明知其丈夫韩某成已从中鼎公司离职,且已在同行公司上班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微信将中鼎公司自建的论坛网站登入密码以及公司邮箱账号密码提供给其丈夫韩某成使用,并要求其下载有用的文件。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


案例十一:网络科技公司刷单案


2019年6月,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正组织若干员工联系刷手,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提高店铺销量及好评率。因当事人涉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至案发止,当事人共计帮助586家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涉案订单数共计738174单,涉案刷单费用总计11730434.5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十二:生产劣质保温杯案


2019年7月,执法人员在永康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发现弹跳杯177箱(50只/箱)、双层真空保温杯617箱(50只/箱)。执法人员对上述保温杯进行抽样送检,显示上述201不锈钢内胆的弹跳杯和双层真空保温杯中标志、容量允差、不锈钢材料化学成分、不锈钢理化指标要求项目均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不锈钢理化指标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4806.9-2016的要求。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201不锈钢内胆生产弹跳杯和双层真空保温杯,违法生产销售的劣质保温杯货值金额总计819213.2元。

该局将该案件移送永康市公安局立案处理。


案例十三:虚假宣传案


黄某方组建的幸福狐狸金牌团队为销售产品,通过搜集其他商家发布的类似广告编辑宣传素材。且在无依据、未审核内容真实性,不能提供所宣传产品有减脂及对多类疾病有疗效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通过线上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朋友圈,以及线下组织营销培训会、印制宣传品等多种宣传方式,对其销售的幸福狐狸植物精油、XFHL营养代餐饼干虚假宣传,宣称其有“通过幸福植物精油调理后,类风湿关节炎、肩周炎、富贵包、老寒腿、通风案例、乳腺增生、湿疹、腰椎间盘突出均得到缓解”等疗效。而经执法人员经调查确认,幸福狐狸植物精油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XFHL代餐饼干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并无特别功效。

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      


案例十四:涉嫌传销和不正当竞争案


2019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浙江**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销售的“素美酵素”产品的说明书中包含有“提高免疫力,降血脂、血压、胆固醇”等描述,作为一款普通的饮料产品,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同时,当事人在经营中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通过对会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会员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涉嫌传销。

根据本局执法人员从当事人住所内提取的《信息关系系统会员列表》及从当事人办公电脑中提取的产品订单信息表,截止至2018年8月15日,当事人通过现金下单共发展会员135人,共获得货款1670176元。

此案移送公安。


案例十五:使用已报废的特种设备案


2018年12月,执法人员对磐安槃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区的宏图牌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车体外部黑字“下次检验日期:2018年5月18日”。

经调查,当事人租用上述罐式挂车后,从2017年9月开始使用该罐式挂车储气并向磐安县新城区企业出售天然气。而该罐式挂车已经在2018年5月9日办理了停用报废手续。在上述挂车办理报废手续后当事人仍向我局提交《关于鄂H0793挂延期年审的情况说明》,且持续利用该罐式挂车向企业供气。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并且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十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十六:虚假宣传案


2019年1月,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所属的金华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广州某知名微商品牌最高级别代理商,有直属代理30多个,主要通过微商渠道销售产品,运营有多个微信号,新浪微博粉丝超百万。为了推销产品,当事人通过线上微信、微博、百度网盘、手机App,以及线下组织培训会、印制宣传品等多种宣传方式,对产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推广活动、曾获荣誉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宣称产品有“胶原养颜第一品牌”“一个唯一通过国家兴奋剂检测中心”“一个累计销量唯一突破3亿瓶的美容养颜口服液品牌”“一个唯一获得国家保健品认证批文的胶原养颜口服液品牌”“90%以上的使用者7天见效”等功效。但实际上宣传所涉及产品均为普通食品。

当事人行为属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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