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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金华首起袭警罪案

2021-04-08 22:56:47

来源: 金华日报

作者: 吴俊斐 吴慧贤

  金华新闻客户端4月8日消息  记者  倪远山

  4月6日下午,义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我市判处的首起袭警罪案件。

  拳打民警头部 被判8个月

  2021年3月6日上午,1986年出生的安徽人朱某在义乌市城西街道家中酗酒并殴打母亲,其母因此报警。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民警在现场询问朱某母亲时,朱某竟将手机砸在地上。见状,民警弯腰准备捡手机。谁知,此时朱某竟一拳打在民警头部。随后,朱某被民警带回派出所。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8个月。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增设了袭警罪这一新罪名,最高量刑幅度也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3年,提高到了有期徒刑7年。”办案法官说,严惩袭警行为,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关心和保护,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进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袭警案例时有发生

  袭警的案例时有发生。3月22日,市公安局江南公安分局接到报警,一男子在秋滨吕塘下村酒醉后举止失常。接警后,处警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现场,办案民警发现醉酒男子王某情绪很不稳定,存在一定危险,民警决定先将王某带回派出所醒酒,待王某状态稳定后再对他展开调查询问。

  谁知,在警车正常行驶途中,坐在后排的王某突然用脚踢了正在驾驶车辆的民警。民警右手手肘受到攻击,虽未导致受伤严重,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晃动,影响警车行驶安全,并对过往车辆造成影响。

  在民警对王某实施强制措施后,他安静了下来。可没过多久,王某突然抬起脚,又一脚踹向正在开车的民警。在民警对其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王某多次反抗,企图暴力挣脱。他的行为已涉嫌袭警罪。

  3月5日,袭警罪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仅仅过了4天,永康一男子就因抗拒执法、暴力咬伤民警被永康市公安局以袭警罪立案侦查。

  “暴力袭警”如何界定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旭亮认为,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虽然刑法中有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但尚不足以对暴力袭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为了保护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和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秩序,在刑法首次单独设立袭警罪,进而更有效地树立民警神圣不可侵犯来保障警察的执法权。 

      而如何界定“暴力袭警”?黄旭亮说:“这里的暴力是行为犯。只要暴力袭击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备暴力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都可被视为袭警。”基于以上观点,黄旭亮认为义乌法院对朱某的量刑是恰当的。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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