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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骑电动自行车 出了事故谁来担责?

2021-08-23 13:34:50

来源: 金华日报

作者: 苏宣萌

  金华新闻客户端8月23日消息 记者 周轩

  假期是儿童交通事故的多发期,部分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根据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那么,未成年人违反规定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若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负责“买单”呢?

  我市一名15岁少年小谢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某受伤住院,后双方将纠纷闹到了法院。婺城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并判决,昨天生效。

  事发当天,小谢沿金华开发区汤溪镇南门街骑电动自行车直行通过与东门路交叉路口时,与陈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小谢骑行电动自行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和无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骑行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小谢的父亲谢某作为监护人在该事故认定书中签字确认。

  陈某因事故受伤在医院住院四天,共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医生建议陈某休息两周。陈某欲联系谢某商谈赔偿事宜,后谢某一家搬离原来租住的房屋,电话不接、短信不回,直接玩起了失踪。陈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谢某诉至法院。

  经过证据审查,法院认定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6546.81元,因小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由小谢按照7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小谢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监护人谢某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相对于成人来说,未成年人对车体控制能力较差,平衡性和判断能力也和成年人相差甚远;且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普遍较弱,对交通规则没有良好的认知,不戴头盔、违规载人等一系列危险动作,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作为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有义务及时教育、引导孩子,从源头上杜绝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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