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7 09:47:12
来源: 无
致金华开发区产废单位的一封信
各产废单位:
金华市工业固体废物一件事管理系统已10月9日上线运行,该系统基于国家、省固废管理系统平台打造,数据实现无缝衔接。目前,市固废管理系统处于手机端App应用公测期,后续电脑PC端系统会上线运行。现请金华市域内产废单位使用市固废管理系统,市域外产废单位仍使用国家、省固废管理系统。
为了加强对市固废管理系统的应用,有效提升市固废管理系统开发区产废单位的上线使用率,请有关产废单位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市固废管理系统的绑定上线等相关操作。开发区产废单位(医疗废物产废单位除外)初次登入系统,需要产废单位法人完成绑定与授权操作,后续系统主要以被授权人(公司内部环保负责人、业务负责人)使用为主。具体方式如下:
产废单位法人手机下载“浙里办”App应用,用“个人用户”账号(不使用“法人用户”账号)登录“浙里办”,查询“金华市工业固废一件事”模块,登录市固废管理系统,完成相关绑定(填写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填写环保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姓名及电话)相关功能的操作。详见有关演示教程附后。
如有市固废管理系统绑定上线或使用操作的问题,请及时联系相关人员:
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固废科:柴林皓、盛鸿力,0579-89156105;
浙江建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单位):徐厚刚,18072308316;
浙江科海检测有限公司:戴傲雪,15268645871;
金华市环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陈连升,15057845418。
一、定义
产废单位是指有涉及固体废物产生的单位,固体废物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涉及工业企业、农业农村、污水处理、检测化验实验室、汽车修理等领域,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产废单位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部令第23号)、《“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部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加大对固体废物的管控力度,确保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规范有序。
1.《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方案》中分别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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