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7 14:24:04
来源: 金华日报
金华新闻客户端2月27日消息 记者 胡哲南 通讯员 王辉 文/摄
建设方在工程款拨付过程中,常常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这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2月27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该局在检查某项目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违法行为。
2021年6月16日,市人力社保局责令该置业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前依法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该置业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2021年7月9日,市人力社保局对该置业公司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理情况抄告行业主管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项目停工整改。目前,该置业公司已接受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经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专款专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拨付工程款时实行分账拨付、监督管理,解决农民工工资来源,以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人力社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监督检查,既是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更是以法治化手段全力推动根治欠薪工作的重要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内容,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更多资讯请关注金彩云
凡注有"金华新闻网"或电头为"金华新闻网"的稿件,均为金华新闻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金华新闻网",并保留"金华新闻网"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