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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2-03-24 16:26:11

来源: 金华日报

作者: 童阗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金华实际,我市出台《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1、问: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普惠性公共服务,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市场自发供给,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和青年人,不设置收入门槛,属于大范围适度保障。

  2、问: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的对象是哪些?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就业所在城区无房,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

  3、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是什么?

  答: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新开工住宅型项目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少于80%,宿舍型项目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户型占比不少于80%;已开工、建成(含收购)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但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

  4、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是多少?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标准执行。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85%;其他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90%。

  5、问: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方式有哪几种?

  答:重点发展城市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以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地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2021年,省政府确定金华市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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