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6 16:16:33
来源: 金华日报
金华新闻客户端5月6日消息 记者 章馨予
根据我市《关于支持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对困难企业实施职工医保费缓缴政策。
符合申请标准的企业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按照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申请缓缴前已欠缴的职工医保费,不纳入缓缴范围。
按照属地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完成当月社会保险费申报,并提交缓缴申请。因职工医保费实行次月征收,企业须在当月职工医保费申报期限之前提交申请。所需资料为《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表》《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报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支出预算等。
此外,缓缴职工医保费的月份,企业职工医保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及流程执行;当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及缓缴申请须上门办理。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单位代扣代缴。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企业可关注金华医保、金华税务等微信公众号,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动态。需要注意的是,缓缴期结束前或缓缴申请未审批通过的,企业须及时主动缴纳职工医保费,否则将影响企业职工的医保待遇,税务部门也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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