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0 18:11:02
来源: 金彩云客户端

讨薪支付令为劳动者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但兰溪人方先生近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遭拒。这是为何?
方先生5月进入金华开发区一电器厂上班。干了半个月,试用期未到,他向企业提出辞职。“实在吃不消干,工作日几乎每天都要加班。”他说,由于赶件,每天都必须把当天的数量做足,因此常常忙到晚上八九点,身体吃不消。
5月28日,方先生提出了辞职,31日正式离职。“企业不想我辞职,但根据法律,试用期提前三天提出辞职申请就行。”他说,微信上保留着当时辞职的申请。辞职后,双方因为工资问题产生了矛盾,他到金华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问题。
“需要我提供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我没和厂里签合同,没有管理人员的电话,辞职后也没法刷脸进厂了,我怎么才能找到这份证明?”方先生说,劳动监察大队与厂里联系,对方又说要推迟两个月才发工资。半个月共1600余元工资,要回来似乎不太容易。方先生就想通过其他方式讨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讨薪。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方先生就致电婺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但他的要求被接线工作人员拒绝了。“明明有相关的法律条款,为什么不给我开?”
尽管在金华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方先生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资,但是对不能申请支付令讨薪的事仍觉得生气。
为什么方先生不能申请支付令?记者联系了婺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释。“申请支付令的前提之一双方没有争议。双方对劳动报酬数额有争议的,或有其他用工争议的,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权利。即劳动者(债权人)在获得用人单位(债务人)拖欠工资的证据后,可以向法院提出支付令书面申请,使劳动者可以更快捷地进入司法救济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一规定可以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成本,因其不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适用上述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结算单);二是双方对于劳动报酬发生的事实、劳动报酬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支付的原因、劳动合同效力等都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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