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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彩聚焦|买到过期食品,生气?十倍赔偿了解起来

2023-10-13 10:06:00

来源: 金彩云客户端

作者: 吴彰义 文/摄

在大型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对方竟然说这是‘好运’。”近日,市民张先生向记者报料,10月8日,他在市区沃尔玛超市买到了过期南乳汁,找超市维权时,一名经理的话让他特别生气。

当晚,张先生花9.9元购买了一瓶南乳汁,在停车场理货时发现,标为“鼎丰”牌子的南乳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7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经过期10多天了。”他拿着南乳汁回到超市要说法,正巧碰上了超市一名经理,但对方的一句话让他难以接受。

“对方竟然说好运降临,怎么只买了一瓶?”张先生说,“什么意思?难道我是专门找他们麻烦的?还是说我是去讹钱的。”他气得直接给消保委打了投诉电话,索赔2000元。

张先生认为,作为一家连锁大超市,应该将食品安全落实到位,让顾客买东西有保障,遇到问题不应该这么“理直气壮”。

记者联系到了超市经理朱先生,对于事情的发生,他表示歉意。“当时我说‘买到一瓶,真是好运’完全是一句口头禅,没考虑到顾客的心情,确实是我的不对。”朱先生说,他并不是处理购物纠纷的负责人,当天碰到这个问题,出于责任就进行了询问,也立即联系上货的工人对货架上的其他南乳汁进行了检查。“9瓶南乳汁,只有这一瓶出了问题,生产日期比其他整整迟了一年多。”他说,作为开放式的超市,这瓶南乳汁怎么会上架的原因并不好查。

“在我们追踪事情经过时,顾客走了,当晚我也给他打了电话致歉。”朱先生说,但对方提出的2000元赔偿要求,超市没法做到。“我会继续跟顾客沟通,尽力解决问题。”

10月11日,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张先生和超市进行了调解。在超市工作人员的诚恳道歉下,张先生最终同意赔偿800元。

买到过期食品怎么维权?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洪慧英律师说,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中退一赔十保底一千的规定,其实是惩罚性赔偿。”洪慧英说,为了更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希望大家都能够重视自己的权益,当自己合法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时,无论金额大小都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这样才能够有效地监督经营者和生产者,才能推动更好的食品安全环境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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