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1 09:37:27
来源: 金华传媒记者

日前,金东区江东镇有市民拨打市新闻传媒中心热线83186666,称当地镇政府不让临街店铺使用燃气钢瓶烧水做饭,他觉得这种要求很无理。
对于该市民反映的问题,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在该镇中心区域的桥北街、府前街和周边小街的多家餐饮店内,既有使用燃气钢瓶和燃气灶具的(多为餐馆),也有使用煤饼炉的(需要持续加热或加工简易食物的小吃店)。部分店面经营者和店内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对燃气钢瓶和燃具的安全检查比以前严格一些,出于消防安全考虑,被要求不在露天场所使用,但没说不让在室内使用。
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东中队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市建设局和区建设局要求,对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燃具的安全检查比较严格,但只要符合消防安全和使用要求,并未禁止临街店铺和住户在室内正常使用燃气燃具。从消防安全的角度考虑,是因为户外使用燃气燃具的安全条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外,他们在之前的检查中,曾发现有商家违规使用来自武义等地的燃气钢瓶,存在安全隐患。
如果单以消防安全为由,“一刀切”规定燃气燃具不在露天场所使用,那么夜市里商贩使用的燃气燃具是否都得改用煤炉、电力等供能器具?
金华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对燃气燃具安全使用的检查和整改要求,主要执行依据是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对于有执法部门要求商家不在露天场所使用燃气燃具,相关条例没有明确的“一刀切”规定,需要其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比如商家是否存在燃气钢瓶暴晒、倒卧、加热等情况。
根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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