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6 08:40:19
来源: 金华传媒记者


近年来,饲养宠物者越来越多。小区内、道路上,公共场所遛宠物等处处可见。与此同时,诸如遛狗不拴狗绳、纵容宠物狗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近日,金华开发区秋滨街道王五元社区调解了一起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亡,宠物饲养人向司机索赔的矛盾纠纷。
当天一大早,市民潘先生急匆匆地赶到王五元社区求助,向社区网格员王庆寅反映,他早上开车出门,经过城中村一处道路时,一只小狗突然跑了出来。“我车辆速度有点快,来不及刹车,撞死了小狗。”他懊恼地说,但狗主人索赔3000元让他接受不了。
王庆寅了解情况后,安抚潘先生不要着急,一起去现场。
小狗的主人是王先生。王先生说,这只狗买来不便宜,已经养了一年多,养狗也花了不少钱。“赔偿3000元也不算多。”
对此,潘先生有不同的看法,他说,如果王先生将狗拴起来,狗就不会突然跑出来,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其实我也有损失的,车撞到狗也造成了一定的车损。”他强调自己最多赔偿200元。
双方僵持不下,王庆寅打通了金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秋滨中队的电话,执法人员给予了中肯的意见。“按照我市养犬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肯定要给狗拴绳。”经过他的调解,双方最后达成协议,由潘先生赔偿王先生200元。

“现代社会中,自由和责任是对等的。”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洪慧英律师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潘先生行驶在小区道路,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将未拴绳的宠物狗撞亡,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王先生承受着丧失爱犬的损失和精神痛苦,但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为王先生未按照法规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拴好狗绳,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主要后果。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主要依据以下三点来判断:一是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行为;二是有没有损害结果发生;三是前面两点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洪慧英说,如果狗没拴绳子而车辆正常行驶,那么狗主人全责。从责任角度来说,是狗主人没有对狗尽到保护的责任,应该是狗主人负全责;如果狗没拴绳子,车辆违法行驶,那么都有责任,须有交警执法部门对责任大小具体认定,狗主人和车主就应该承担各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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