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4 16:13:40
来源: 金彩云客户端
“你好,我今天带着我家女儿和她的同学想一起来中队学习一下养犬的相关规定,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铲屎官。”8月3日上午,市民杨女士等人来到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三江中队,向执法队员说明了来意。
原来前几天杨女士晚上下楼扔垃圾时,带着亲人送给女儿的小狗一起下楼,因未束犬链,给小区居民造成了一些影响,从而引发了一些不愉快,杨女士和女儿便想好好学习文明养犬的相关规定,力争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
了解了杨女士的来意后,中队副队长钱义华立即表示支持,现场对《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宣讲,详细讲解了文明养犬的注意事项,包括养犬办证、疫苗接种、遛犬牵绳、一户一犬、外出清理粪便等具体要求和规范做法。
此次普法,让杨女士等人都认识到了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重要性。她们纷纷表示将自觉遵守养犬管理条例,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文明养犬需要执法部门的规范引导,更需要市民自觉树立文明养犬的意识。作为犬只主人,要尽到自身责任,按照管理要求为宠物犬办理犬证、在早晚遛犬时佩戴犬牌,牵好犬绳、随时清理犬排泄物等内容。执法人员希望各位铲屎官增强法制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自身养犬行为,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携手共创健康、和谐、美丽的环境。以下是执法人员整理的《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请辖区居民一起学习: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
第十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个人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理。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饲养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三)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四)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残疾人携带服务犬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虐待犬只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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