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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当“工地”?可使不得!一施工队被立案调查

2024-01-26 11:24:19

来源: 金华传媒记者

作者: 吴璇 通讯员 何璐佳

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看似不经意的行为,其实不仅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严重影响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而且可能会给道路带来一定的损坏。近日,金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苏孟中队查处了一起相关案件。

事发当日,苏孟中队执法队员在辖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康迪街合家苑小区东北侧小门出入口道路上,有两名工人在未采取任何保护路面措施的情况下,正将沙子和水泥灰堆放在道路上进行搅拌,俨然将道路当成了施工场地。

执法队员当即叫停,并找到现场施工负责人许某。经了解,该施工队承包了一小区围墙以及外围绿化带提档改造的工程。负责人想着工程量小、周期短,为图省事便直接在道路上进行搅拌作业,没考虑到会对路面造成损坏。执法队员随即对施工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在道路上直接搅拌混凝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施工人员限期将被污染路面清理干净。目前,苏孟中队已对其立案调查。

城市道路是保障市民出行的城市公共设施,关乎市民生活与城市形象,不得随意占用与损坏。执法中队温馨提醒,希望大家自觉维护市容整洁,树立法治意识,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时,也应先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路面毁损。下一步,苏孟中队将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严惩擅自破坏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有序。

法条速递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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