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 09:53:56
来源: 金华传媒记者
“我是孤寡老人,我可以选择自己心仪之人未来做监护人吗?”
“子女不在身边,我需要监护时,他们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我可以自己定监护人吗?”
“与子女有隔阂,对亲属又不信任,我可以与他人协商做我的监护人吗?”
……
近日,80多岁的周爷爷和侄子王先生一起来到东阳市公证处,表示要签订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书。
据了解,周爷爷在东阳出生,年轻时在省外打拼,子女也均在省外安家落户。如今,周爷爷年事已高,“落叶归根”思想愈发浓烈,遂独自返回东阳生活,现居住在东阳的敬老院,但其子女均不愿回乡生活。周爷爷为了防止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人照顾其生活起居,于是想要与其常住东阳的侄子王先生商量,如发生需监护情形,由王先生来做自己的监护人。

通过核实了解,公证员确认了周爷爷神志清醒、意思表示清晰,双方已协商一致,在此前提下,公证员向周爷爷及王先生释明了“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确认周爷爷愿意指定王先生作为其未来的监护人,在其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王先生履行监护职责;王先生也自愿负责周爷爷将来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等事务。
随后,公证员为周爷爷及王先生起草了《意定监护协议》,协议中明确了监护起始、监护职责、财产限制、监护报酬、监护监督、监护证书、监护撤回、监护终止、争议解决等条款内容。双方确认无误后申办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该项公证给周爷爷“未来的监护”吃了一颗“定心丸”,化解了老人的“急难愁盼”心事,也给王先生未来监护履责增加了一份法律上的保障。
【公证小知识:什么是意定监护?】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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