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 16:11:44
来源: 金华传媒记者

明明是自身原因染病,却归咎于网购后试穿的某品牌瑜伽裤,并在个人抖音账号、微信公众号、百度浏览器、网易和售卖瑜伽裤商家的抖音店铺等多个网络平台,散布因穿某品牌瑜伽裤致病这一不实信息,导致该店铺无法正常经营,公司信誉受损,经济损失巨大,同时也给该品牌瑜伽裤抖音店铺主播造成严重精神压力。近日,义乌一女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因构成侵害名誉权行为,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其立即停止对商家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近年来,涉民营企业名誉权纠纷逐年增多。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1月至今年3月,该院审结涉民营企业名誉权纠纷59件,其中2023年结案54件,较2022年结案数25件增长1倍多。如某员工离开公司后,后又捏造原公司拖欠佣金的不实内容发布于抖音平台,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企业名誉权,须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公司为维权合理支出的公证费用3540元;又如因就服务费用难达成一致,某男子就在合计人数超5000余名的10余个微信群中捏造散布对方公司拖欠薪资、涉嫌欺诈等虚假事实,导致多名客户、合作商及行业协会质疑该公司信誉并拒绝与其合作,法院认定该男子侵犯该公司名誉权,须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涉民营企业名誉权纠纷案增加,背后原因有三:一是身处网络时代,公众发表言论空间和载体日益宽泛和多元化,也愈加方便快捷,特别是通过微信、微博、朋友圈、抖音、快手、小红书、地方论坛等网络社交、自媒体平台,个人似乎可以尽情发布信息,表达观点,展现个性,侵权人注册账号后,往往不需要实名,即可随时随地发布不实信息甚至贬损性、侮辱性言语,且常选择多平台同时发表;二是网络传播速度快,此类网络名誉侵权纠纷,事件发酵快,受众面广,杀伤力大,往往短时间内即重伤企业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形象与商誉(即便进入司法程序,由于负面影响的损失难以估量,被侵权企业很难证明具体的财产损失,维权成本较高,一定程度上增加案件审理难度);三是部分员工、学员离职或脱班后,不是“好聚好散”,而是为宣泄私愤、不满情绪,肆意辱骂、诋毁原公司、原机构。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散播谣言,恶意诋毁他人,必将受到法律处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提醒,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以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为保护对象,是民事主体就自身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排除他人对其贬损的权利。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举报他人违法犯罪,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限度。受到名誉侵权时,被侵权人的诉请能否成立,关键在于相对人的言论、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是否降低了公众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本文首段案件中,该女子指控法人不诚信经营、传播疾病,对该公司而言,这并非一般的批评性意见,对当事人声誉影响极大。在此情形下,侵权行为实施者需要对基本事实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若其举证无法证实言论的相对真实性,则应认定相关侵权行为足以导致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可以认定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日常生活中,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抖音号等网络平台发表言论也要坚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有矛盾要冷静处理,寻找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切勿逞一时之快,赌一时之气,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甚至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言论,这种宣泄自己情绪的行为,不仅无法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而且还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必将为此付出代价。
法官说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什么是名誉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对于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他人的不当言论、视频等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符合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权人行为违法、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方面,同时还应考虑发表言论者的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在于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侮辱或丑化等行为,且行为足以使对方的名誉受到贬低、毁损,客观上造成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侵害后果。
名誉侵权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要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网络发表言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是发表含贬损性、侮辱性、虚构的言论、评论等都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在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和自媒体平台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包括法人的言论,造成法人社会评价降低、遭受经济损失等损害结果,行为人应该承担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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