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6 09:02:19
来源: 金华传媒记者

市民李女士在双龙农贸市场经营一家水果摊位,近日,她向12345(8890)和市新闻传媒中心热线83186666反映,由于市场招商一直未招满,目前仍处于试营业状态,没有人流量导致不少摊主选择不出摊,市场管理方表示将收回不入驻摊主的摊位,她认为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此事。

李女士告诉记者,自己于去年12月在双龙农贸市场租了一个摊位用于售卖水果,当时与市场签订了《市场摊位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一年,租金8万元、押金8000元都已经交给市场管理方金华市恒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上规定该摊位不能转让转租、摊主不得私自更改门面、不得经营市场规定以外的商品,但由于摊位少,来这里买东西的市民买不齐全东西,加上附近就有河盘桥菜市场,导致这里人流量很少,大部分摊主处于亏损状态。

“我这个水果摊的年租金是8万元,门口的卤味店、里面的牛肉摊租金要16万元,牛肉摊也是偶尔来摆。”李女士说,市场试营业初期还有不少摊位,现在走的经营户越来越多,因为在这里经营还要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等,如果走掉只是亏摊位费,留在这里的摊主都是因为“不甘心租金”。
经营卤味店的店主张女士说:“当初租摊位时,市场管理方就说摊位已经全部租掉,但实际并没有。本来管理方说5月10日会把摊主全喊回来全都摆起来,但现在还是老样子。市场需要管理方经营推广,但现在该市场基本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双龙农贸市场位于婺城区长山路上,周边有婺江印月、中天·翰林诚品等新建小区。5月11日,记者走进市场,看到只有几个市民在采购,正在经营的摊位只有几个,不少摊位处于空置状态,有的摊主因为没生意做起了手工活。
市场东侧出入口放置着一块于2024年4月8日放置的公示牌,告知市场经营户:由于部分入驻经营户长时间不设摊经营,造成市场经营管理的混乱,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特要求市场经营户在本月12日前入驻市场设摊经营,在公告规定时间内不入驻经营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将收回摊位(租金、押金一概不退),落款方为双龙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

现场,市场管理办公室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在市场北侧出入口处,有一块“双龙农贸市场部分摊位招租”的广告牌,但拨通牌子上负责招租的方经理电话后,对方表示“已经不在那里干了”,不清楚市场具体情况。
在墙上一处公示的“双龙农贸市场岗位表”中,市场管理员同样表示“已经离职”,最终记者联系上了市场主管王汝兵。“市场是去年12月试营业的,目前只有少数几个摊位没有租出去,新市场人少也正常,不来经营的摊位我们是要收回来的,但具体我会跟老板汇报后再联系你们。”王汝兵说。
5月15日,记者再次联系上王汝兵,他回复称“老板说很忙,没时间处理这个事”。
对于不在经营的摊位,管理方是否有权收回?记者采访了律师。
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金泽、高瑜律师表示,根据市民与金华市恒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市场摊位租赁合同,该合同系通过招投标成立的,未看到招投标书,但根据现有的市场摊位租赁合同的条款,并没有关于必须在何时入驻市场设摊经营,否则收回摊位(租金、押金一概不退)的约定,在租赁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前提下,对于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又没有法定解除事由发生的情况下,市场管理方不能随意作出收回摊位的决定,双方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实体摊位不太好做的情况下,双方应该积极应对,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一纸公告就来解除合同,还不退租金等,这是对租赁者的不负责任,这样的处理方式对市场也没有一点好处,可能还会影响下一步的招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全面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市民不摆摊、不入驻经营属于违约行为,市场方公告中收回摊位、没收租金、押金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果后续市场方依据此份公告,收回市民摊位,并没收租金、押金,只会使矛盾更加大,不利于事情的解决,也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均应积极应对市场经营的风险,采取积极可行的方案以解决好经营的问题,积极引流,使市场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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