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9 12:36:19
来源: 金华传媒记者
近日,金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苏孟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义乌街时,发现一公共车位内停放着一辆非机动车,不仅影响市容环境,还给市民通行和停车造成不便。“我在这边工作,发现这里的商铺经常用单车或者杂物霸占着门前的停车位,特别是节假日人流高峰时,大家都很难找到停车位,也影响了城市形象。”路过的市民王先生无奈地说道。

执法队员现场了解情况后,找到了停车的当事人仇女士。据仇女士自述,自己要开车去接小孩放学,便打算先将电瓶车停放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占位,以便回来停车,也未提前办理相关占用停车泊位手续。对此,执法队员现场下发《接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中队接受处理,并责令其立即移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法队员拟对其作出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城市公共车位是公共资源,私占公共停车位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个别商家和个人为了保住“近水楼台”的便利而放置障碍物来占位的现象,苏孟中队将加大处罚力度,真正做到“还位于民”。
法律链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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