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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袋垃圾谁扔的?监控倒查锁定当事人

2024-08-19 15:35:29

来源: 金华传媒记者

作者: 周轩 通讯员 任傑

“这会儿垃圾投放点已经关门了,我趁没人看到,把垃圾直接丢在门口也没事吧。”

“错!浦江县‘两定四分’投放点电子监控全覆盖,24小时全天候在线,您的分类投放行为全程留痕,随意堆放垃圾,小心罚单找上门哦!”

近日,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浦阳中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东苑小区1号垃圾分类投放点门口堆放着一大袋生活垃圾,影响小区生活环境。

在现场寻找线索无果后,执法人员通过智慧监管平台对该投放点监控进行倒查回放,经详细比对,很快锁定了当事人王某。

面对证据,王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我今天错过了投放时间,眼看四周无人,便想抱着侥幸心理将垃圾放在投放点旁了”。

鉴于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执法队员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自实行生活垃圾“两定四分”模式以来,投放点门口垃圾堆积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破解此类问题,执法人员灵活运用社会监控、投放点监控,织密电子监管网络。一旦发现乱扔垃圾情况,“电子眼”实时固定证据,极大提高了执法效率,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下一步,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向科技借力,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新模式,充分发挥监控“天眼”作用,清除监管盲区,精准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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