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9 14:37:00
来源: 金华传媒记者
秋冬季节历来是安全生产关键时期,季节性用电、用火、用气增多,风险增大,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全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近期,金东区应急管理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隐患予以公开曝光,以强化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近日,金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金东区某工艺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安全疏散通道警示标志不明显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金东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有效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强化从业人员包括外来承包商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每一起典型案例都代表着一个事故隐患的消除,一个事故伤亡现实危险的排除。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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