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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生产、销售、使用须知

2024-10-28 10:10:16

来源: 金彩云客户端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无人机已经从最初的军事用途扩展到民用领域,在影视拍摄、巡检监测、农业植保、物流运输、灾害救援等越来越广泛的行业中应用,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对无人机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的生产、销售、使用作了明确规定。

一、生产须知

(一)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生产制造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用户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

二、销售须知

(一)销售按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按照《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要求,办理销售备案手续。

(二)不得销售按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

三、使用须知

(一)通过直连通信方式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应当使用下列全部或部分频率:1430-1444MHz、2400-2476MHz、5725-5829MHz。其中,1430-1444MHz频段频率仅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测与信息传输下行链路;1430-1438MHz频段频率专用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或警用直升机,1438-1444MHz频段频率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1430-1444MHz频段频率的,应当向频率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并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卫星固定业务动中通系统、卫星移动业务通信系统频率的,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并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2400-2476MHz、5725-5829MHz频段频率,以及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的,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相关无线电台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管理部门提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无人机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依法设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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