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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彩聚焦|垃圾分类站内养了很多狗?

2024-11-10 09:29:20

来源: 金彩云客户端

作者: 记者 周律江 文/摄

日前,有市民拨打12345(8890)反映:金东区多湖街道环城东路有一个垃圾分类站,站内养了很多狗,都是散养,行人走到附近,狗会冲出来,要求垃圾分类站不要养狗。

11月8日,记者沿环城东路走访,在路边看到数辆停放在一起的垃圾桶转运车时,才找到这处没有门牌和名称的垃圾分类站。

该垃圾分类站内,数名工作人员正在闲聊、休息。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站内的确有几条狗,是为了晚上看护站内财物安全才养的,一共有3条。平时,他们不会放狗去外面,一般拴起来。

在该垃圾分类站内右侧的角落,有一处依围墙搭建的棚子。里面有两条狗,脖子上各自拴着一条铁链。另外,还有一条黄色的狗在院内四处走动。

对于来电市民的诉求,站内多名工作人员表示,会仔细看管好几条狗,不让它们到处乱跑,影响到周围住户和行人。

记者从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市民在城区范围内养狗,应严格遵守《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该局执法业务科工作人员表示,对于上述垃圾分类站内养了多条狗的问题,会尽快上门检查具体情况,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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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有以下相关条款:

第三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

第十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个人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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