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4 10:56:13
来源: 金彩云客户端

12月13日,本端金彩聚焦栏目刊发的《“电量救星”变身“钱包刺客”,投诉须跨省?》一文,报道了市区一消费者在市体育中心金体超市扫码租借了一个“聚充充”充电宝,给手机充电33分钟,结果被扣20元。该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反映后,得到的回复是让他向“聚充充”注册地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12月13日下午,记者获悉此事有了最新进展:在金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苏孟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的协调下,“聚充充”浙江区域负责人联系上该消费者,向他道歉,承认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退还20元,并补偿30元。问题得到解决,该消费者表示,他如此较真,并不仅仅因为钱的问题,而是要为自己讨还公道,并希望通过自己的遭遇,给消费者一个提醒,监管部门对共享充电宝市场乱象要进行整治。

近年来,共享充电宝的出现,有效解决了手机用户的“电量焦虑”,然而共享充电宝遍地开花,也引发一系列乱象。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服务方式,该行业仍处于粗放发展状态,相关投诉纠纷呈增长态势,确实需要加强监管和规划。
对于本地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投诉不予受理这一决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正认为并无不当。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电商经济的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商户、企业异地经营,即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场所不一致现象。对此,2020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作出规定,明确类似投诉由商家实际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这一规定考虑到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方便选择其一。为提高行政效能、防止推诿扯皮、减少程序空转等,收到投诉、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具备管辖权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对投诉、举报不进行跨区域移送。如果投诉、举报人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不作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监督。
郑正说,法律实务中,虽然规定实际经营所在地不在本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投诉不予受理,但这一规定还是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如对共享充电宝这类租赁服务商的“实际经营地”如何认定?仍然显得比较含糊。
苏孟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有类似遭遇,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12315 ”进行投诉、举报,平台会自动分流到全国范围内对应的所在地监管部门。
记者留意到,为解决共享充电宝好借难还、快充不快、变身“钱包刺客”等困扰消费者问题,广东省消委会今年6月已展开市场调查,并呼吁加强规范和监管。今年6月,我省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也曾出手,会同辖区共享充电宝企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并达成共识,从源头上解决消费者后顾之忧。该局提醒消费者,如果遇到充电宝不合理扣费情况,要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通过拍视频、拍照片,跟充电宝的投放点位商家或运营企业协商,要求退费;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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