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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险护安”专项行动曝光台

2024-12-15 21:01:19

来源: 金彩云客户端

作者: 记者 张海滨

为扎实推进全市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除险护安”专项行动,结合金华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关键环节,我市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今日对近期检查发现的部分事故隐患进行集中曝光,请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抓好自查自纠。

案例一

隐患单位:金义新区(金东区)赤松镇某企业

问题隐患:车间内除尘器未设置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专家解读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案例二

隐患单位:兰溪市上华街道某企业

问题隐患:铝粉等铝质废材料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专家解读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案例三

隐患单位:东阳市歌山镇某企业

问题隐患:电焊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作业。

专家解读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四

隐患单位:浦江县开发区某企业

问题隐患:泵业车间使用煤气的燃烧器管道无压力监测装置。

专家解读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案例五

隐患单位:武义县熟溪街道某企业

问题隐患:未对污水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专家解读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案例六

隐患单位:磐安县冷水镇某企业

问题隐患:铸造用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专家解读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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