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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我市公布第二期六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12-28 10:28:12

来源: 无

作者: 记者 张海滨

为扎实推进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除险护安”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二期六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金华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对承租企业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4年9月13日,金华市金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华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厂内12家承租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但是未对企业统一进行协调管理。

经调查,该公司未对企业统一进行协调管理,主要负责人马某某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华市金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马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兰溪市某工艺品厂车间疏散通道警示标志标识不明显案

2024年8月7日,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黄店镇应消站执法人员对兰溪市某工艺品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包装车间存在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警示标志标识被遮挡(包装车间最里侧安全出口标识被杂物遮挡)的行为。

经调查,该厂包装车间存在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兰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厂主要负责人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东阳市南马镇某铝合金门窗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10月29日,东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阳市南马镇某铝合金门窗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郑某某、普某某、刘某某3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进行焊接作业。

经调查,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东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4.褚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4年1月9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义亭镇应急管理中心在义亭镇同义路附近查获一辆车号为浙G8E***的面包车,车内设改装加油机及储油罐,正在给大货车加注疑似柴油,现场查获并扣押危险化学品柴油485升,查明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144.3元。

经查,车主褚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义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褚某某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485升,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44.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8万元的行政处罚。

5.永康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占用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12日,永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康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疏散通道被占用。

经调查,该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永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6.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5月13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喷塑车间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喷塑车间的烘道为有限空间,该公司未对该有限空间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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