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7 10:06:28
来源: 无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并发布了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金华对农广播《乡村法律》栏目邀请相关律师讲解《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相关条文。

李栩亚楠律师(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
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常会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可一旦走到离婚这一步,房产的分割便极易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第五条的规定,格外引人关注。即便房产已完成转移登记,在特定情形下,其所有权归属仍可能因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靠“房产证加名分财产”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周春梅律师(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曹家维律师(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还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更多资讯请关注金彩云
凡注有"金华新闻网"或电头为"金华新闻网"的稿件,均为金华新闻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金华新闻网",并保留"金华新闻网"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