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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挖掘人行道?已有人被立案处理

2025-02-26 10:35:11

来源: 无

作者: 通讯员 何璐佳

“哐哐哐哐……”近日,金华开发区苏孟乡志和路边传来阵阵施工声,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苏孟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砖块、泥土等随意堆放在人行道上,且现场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此外,由于缺乏施工围挡的保护,施工现场的尘土和噪声也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影响。

执法队员立即责令施工人员停工,并找到相关负责人谈话。经了解,该公司因为店面装修需要,就叫施工人员用挖机在店面门前人行道路上挖掘了一段城市道路用于蓄水池排水,但其并未向执法部门申请道路挖掘施工许可。

队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告知其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危害、相关条例和处罚办法,讲解了挖掘城市道路手续办理流程,要求该负责人限期补办手续,得到许可后方可继续施工。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摄像取证,进行现场测量。据测量,被开挖的人行道面积约为4平方米。对此,执法队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并随后前往中队接受调查询问,进行立案处理。后续经复查发现,该处挖掘的道路已被复原,现场已恢复原状。

下一步,苏孟中队将继续加大对擅自挖掘、违规占用、损害市政设施行为的整治力度,以务实举措恢复城市道路面貌,为广大市民创造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苏孟中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擅自开挖城市道路的行为不仅占用公共资源,损坏城市基础设施,还危及地下管道安全;经批准对城市道路进行扩建、改建的,也应当在施工场地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做好安全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清理淤泥、污物等建筑垃圾,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分类并送往垃圾填埋场,竣工后应修复路面和拆除临时设施,确保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法律链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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